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剑锋等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8年1月24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剑锋、徐关水、梅慧民、董海、雷剑锋、雷真荣辞去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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